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军与被告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高军,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