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易胜年与颜付初、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胜年,颜付初,王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易胜年,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颜付初,农民,被执行人王美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易胜年与被执行人颜付初、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颜付平、王美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易胜年本金163.34万元、利息119.6016万元,本息合计282.9416万元。二、本案受理费29400元,由被告颜付初、王美平负担。颜付初、王美平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2858816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付初、王美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胜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易胜平与被执行人颜付初、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