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七星高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东台市七星高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303号原告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东台市七星高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七星高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富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七星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中富公司撤回对七星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富公司撤回对七星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中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