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22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5月2日。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