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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冉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冉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代表人刘加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阳,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宇,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冉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交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