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覃某某、覃某、覃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柳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覃某某,覃某,吴某某,柳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法定代理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法定代理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柳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覃某某、覃某、覃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柳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钦南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柳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此,本院依法委托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执字第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