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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