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