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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瑞德与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德,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朱瑞德,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组。委托代理人于战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德与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认可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对原告系工伤无异议,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