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卫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87号原告:卫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