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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卫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87号原告:卫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