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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冠织造厂、嘉兴市亿涛纺织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明冠织造厂,嘉兴市亿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敏越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汇裕春电器厂,苏州市菲昵居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勤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555号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法定代表人缪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青松,男。委托代理人吴霞,女。被告吴江市明冠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永平村7组。投资人张士明,该厂厂长。被告嘉兴市亿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方纺织城3幢3号。法定代表人俞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敏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22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汇裕春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华联村11组。投资人于永新,该厂厂长。被告苏州市菲昵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7幢8号。法定代表人谢国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勤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和服商区G幢56号。法定代表人XX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明冠织造厂、嘉兴市亿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敏越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汇裕春电器厂、苏州市菲昵居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勤航纺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江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