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广忠与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忠,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张广忠,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铝厂区中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509328-X。法定代表人:刘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忠与被告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广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