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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山工业园,工商登记注册号:××。业主李锦山,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容,公民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文秀街6号B栋第4层,工商登记注册号:××。代表人胡云辉,该分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工商登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272号,工商登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方建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5月6日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交了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的担保函,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110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工商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家骝。2012年8月10日,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