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某、第三人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佛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佛坪县西岔河镇干部。第三人翟某某,男,汉族,佛坪县西岔河镇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将借款归还清楚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