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