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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俞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豪爵HJ125-7”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芜当江堤自北向南行驶至69号界碑路段时车辆倒地,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发现俞某某有酒后反应,遂对其抽血取样。经检测,事案发时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抽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证人周某某、张某某、俞某甲证言;被告人俞某某供述和辩解;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芜公交认字(2014)第001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疾控检字(2014KF)第069号检测结果报告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车鉴字第3200号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中奇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付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