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龙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俤、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龙德,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龙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龙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14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安 磊执行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