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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守维与海口龙华誉XX汽车维修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81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张守维与被告海口龙华誉XX汽车维修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