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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纪勇强与王成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勇强,王成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纪勇强,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成宾,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勇强与被执行人王成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