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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蒋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飞,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宗伟,1951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蒋宗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杨文莲、许程琼和人民陪审员张宏群。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