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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芳、蒲自力与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号原告XX芳,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蒲自力,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果,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唐娇。委托代理人张林,公司职工。原告XX芳、蒲自力诉被告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创信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芳、蒲自力及委托代理人李果,被告创信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芳、蒲自力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XXXX车库出让给原告。《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上水、下水2010年11月30日达到上水到户,下水进城市管网;电2010年11月30日达到供电到户。但时至今日,被告均未完成上述设施。同时,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但被告至今未交房给原告,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起诉要求:1、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为原告安装上、下水及户表。2、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权证。3、被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违约金从2011年11月26日起算)。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XX芳、蒲自力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2、原告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原告二人是夫妻关系,房产共同所有。3、原被告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XX幢XX单元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有资格购买车库。4、原被告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购买涉案车库的事实。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上水到户,下水进城市管网;供电到户。合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被告创信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为其购买的车库安装上、下水及户表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同时该约定条款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被告重大误解,要求予以撤销。原告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须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11年底,我公司已在小区公告,通知各位业主领取应由开发商提供的办证资料,大部分业主于2012年领取,但原告却故意迟延领取。因此,其要求我公司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我公司至今未交房,但又未请求交房;根据合同约定,交房后360日内因出卖人原因未取得房产证,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我公司未交房,原告却要求我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前后矛盾。其请求不应支持。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创信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商品房车库版本买卖合同3份、商铺版本买卖合同1份、商铺改车库合同买卖合同1份。证明,车库版本买卖合同中对上下水没有规定,按市场交易习惯不会单独为一个车库安装上下水及照明设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库合同实际上是商铺买卖版本,对合同有重大误解。2、权属转移表格领取清单。证明,大部分业主于2012年领取办证通知,原告领证的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原告系迟延领取。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XX芳与创信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2010年9月15日,创信置业公司将位于XXXX车库借给XX芳,2010年9月16日双方签订该车库买卖合同,约定创信置业公司将出借车库出卖给XX芳,价款78,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交房时间应当在2010年11月30日前。第十二条约定,上水、下水:2010年11月30日达到上水到户,下水进城市管网;电:2010年11月30日达到供电到户。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商品房达到约定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第二十条,商品房交付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2012年9月24日,创信置业公司给XX芳出具购车库发票,价款为78,000元。2011年底创信置业公司在小区张贴公告,通知业主领取办证资料。2012年初起,小区内购车库业主陆续到创信置业公司签收办证通知。2014年5月12日XX芳在创信置业公司签收办证通知。本院认为,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车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做到上水到户、下水进城市管网、供电到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水电安装条款系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其一不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其二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约定,合同双方须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已按约定给买受人交付应由出卖人出具的办证资料,完成了出卖人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权证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给出卖人出具办证资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2010年9月16日与原告XX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履行完毕(上水到户,下水进城市管网,供电到户);二、被告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XX芳逾期办证违约金32.50元(78,000元×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5%,从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三、驳回原告XX芳、蒲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XX芳承担275元,被告四川创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凤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