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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来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人李某某,住获嘉县。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丁 凌代理审判员  张家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