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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仲财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梅,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仲财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秀梅,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裘永清,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45号(晋中民营经济大厦9楼大厅)。法定代表人裘永清。被申请人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108国道东。法定代表人裘永洪。被申请人尹贞明,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担保人曹建忠,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21971********,住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号*单元*号。申请人张秀梅因与被申请人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曹建忠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K1区1幢-1-1层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曹建忠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K1区1幢-1-1层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银行存款合计一千零三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