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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重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俊与被告韩荣德、刘保才、杜兴合、韩荣侠、刘继中、陈玉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俊,韩荣德,刘保才,杜兴合,韩荣侠,刘继中,陈玉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重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万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荣德,男,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保才,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兴合,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长德,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荣侠,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丰山,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继中,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丰梅,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喜,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栓柱,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俊与被告韩荣德、刘保才、杜兴合、韩荣侠、刘继中、陈玉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万俊负担。审 判 长  禹晓晴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杨茂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