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汤永中与平江县家我美芭美容养生会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中,平江县家我美芭美容养生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汤永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平江县家我美芭美容养生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四柱路童家岭菜市场侧。法定代表人方再平。委托代理人袁曙初,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中与被告平江县家我美芭美容养生会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中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汤永中负担。审 判 长 毛莲芳审 判 员 胡扬名人民陪审员 曾入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