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成贵生、王叶只等与孟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贵生,王叶只,白锦慧,孟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成贵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叶只,农民。申请执行人白锦慧,学生。被执行人孟志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志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志强帐户存款20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昌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