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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光山诉被告怀殿强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山,怀殿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46号原告丁光山.被告怀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丁光山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