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光山诉被告怀殿强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山,怀殿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46号原告丁光山.被告怀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丁光山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