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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蔚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蔚瑜,欧阳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蔚瑜,男,汉族,1979年4月生,务农。被申请执行人欧阳桂芳,女,汉族,1980年3月生,务农,住址同上,系刘蔚瑜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蔚瑜、欧阳桂芳作出高府计生征决(2014)第03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222元,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高府计生征决(2014)第03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审 判 员  陈英平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忠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