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满海与陈立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3)夏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