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