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攀前,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