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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将原告的30000元现金带走,二人因此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又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不安心过日子,并瞒着原告到处借钱,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双方曾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又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复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和睦生活,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原、被告各负担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