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赵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