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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孙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孙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徐超,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孙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翟纯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