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玉财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财,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鞍钢齐大山选矿厂退休工人,住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鸿斌,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财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玉财供述其有新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楠、代理检察院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财及其辩护人吕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徐守庚儿子办工作为名,多次在鞍山市铁东区矿山宾馆门前、湖南公园等地,骗取被害人徐守庚现金总计22.3万元。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胡友刚的两个儿子办工作为名,在鞍山市立山区奖工路东一号楼刘玉财的租房处骗取胡友刚现金13万元,在鞍山市高新区千山镇七岭子村胡友刚的饭店内骗取胡友刚现金13.2万元。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刘金玲亲属办工作为由,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商业银行骗取其人民币20万元。2013年8月23日、28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徐广波亲属办理工作为由,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工商银行附近分两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23万元。案发前刘玉财返还徐广波人民币10万元。2014年3月间,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李佩兰亲属办工作为由,在铁东区三十五中学附近、立山区第三医院附近,分两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4万元。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刘玉财被扭送至鞍山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财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玉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刘玉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玉财无前科劣迹;2、刘玉财当庭自愿认罪;3、刘玉财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刘玉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徐守庚儿子办工作为名,多次在鞍山市铁东区矿山宾馆门前、湖南公园等地,骗取被害人徐守庚人民币22.3万元。2014年10月25日9时,被害人徐守庚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徐守庚的陈述证明:2010年至今年,刘玉财一共诈骗我223000元。我们经常在一起聊天,我提到我儿子没有工作,他说能帮忙将我儿子安排到千山风景区工作。他说办事得花钱,我前后给他拿过多次钱。刘玉财答应给我儿子安排工作以后,在2010年6月12日让我给他拿8万元就能让我的孩子上班,我听后就在湖南街的长青转盘道边交给他8万元钱,当时除了我们二人以外还有我老伴姚素梅在场。钱是在刘玉财开来的车里面给他的。2011年5月17日,刘玉财说给孩子办工作的钱不够,还让我给他拿3万元。我就在刘玉财停在矿山宾馆路边的车里面交给他3万元钱,这回在场的还是我们三人。2011年7月20日,刘玉财还说办事儿的钱不够,还让我给他拿5万元.我在矿山宾馆的路边又给他拿了5万元钱。2012年9月27日,刘玉财给我打电话让我再给他拿13万元钱,并说拿钱以后孩子就能上班,我还是在刘玉财停在矿山宾馆门前的车里交给刘玉财13万元,这回在场的还是我们三人。刘玉财从我手里拿走这些钱的同时都给我打了收条,所以每次的时间我都说的这么准确。在办事的这段时间,刘玉财还多次说给孩子办事需要花钱走关系,前后在我手里面拿走5万元钱,每次拿走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后来因为孩子的工作一直没办,我爱人不愿意了,我们拢完帐以后,2013年6月3日,刘玉财给我打了一张34万元的收条。刘玉财说办工作找的省委宣传部的李再新。李再新的联系方式是1594227****。事情一直没办成,我就天天找刘玉财要钱。刘玉财没有办法。2013年的一天,刘玉财在矿山宾馆附近还给我20万元钱,他把钱还给我以后,我给他打了一张收条。到这个时候为止,刘玉财还欠我14万元钱。他还我这些钱以后对我说我儿子的事马上就能办成了。2014年5月15日,刘玉财让我再给他拿3万元钱,如果工作办不成,5月20日就把所有欠我的钱还给我。我就在矿山宾馆附近交给刘玉财3万元钱。7月1日,刘玉财给我打电话说办事儿的钱还不够,让我再给他拿7万5千元钱,并说这钱拿完以后孩子肯定能上班了。我怕耽误孩子的工作就在矿山宾馆附近又交给他7万5千元钱。9月5日,刘玉财给我打电话说李再新的老伴来了,去千山玩,让我给他拿三四千元钱招待李再新,我听后就到银行取了6000元钱,在湖南公园附近的鞍山银行交给刘玉财5000元钱。9月30日晚,刘玉财打车来找我说海城来朋友需要招待,让我给他拿3000元钱,因为这一次他是打车来的,所以没给我打收条。今年的一月份,刘玉财还过我3万元钱。被害人姚素梅的陈述证明:徐守庚是我的丈夫,我们家被徐守庚的朋友刘玉财骗了。这件事从开始的时候我就知道,但我与刘玉财不熟悉,我们没怎么说过话。刘玉财答应帮忙给我儿子办到千山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前后从我们家拿走几十万元,到现在刘玉财还欠我们家二十多万,具体的数字你们可以找我爱人询问,他的手里有所有刘玉财从我家拿钱以后打的欠条。每次刘玉财从我爱人手里拿钱的时候我基本都跟着去了。因为到银行取钱给刘玉财的时候,存折的户头都是我的名,我需要到银行取钱,然后就和徐守庚一起将钱交给刘玉财。我现在就能记住第一次是2010年的一天上午,我们夫妻一起在二一九公园附近给刘玉财8万元钱,以后我就记不太清了,但是每次我们交钱给刘玉财的时候我都让刘玉财打收条了。他没有帮我家孩子办理工作,否则我家也就不能报案了。证人刘哲的证言证明:刘玉财是我的父亲,因为涉嫌诈骗被羁押在第一看守所。我在刘玉财钱包内找到2张收条,我已经交给民警了。一张是今收到刘玉财还款现金二十万元整,收款人是徐守庚,时间是2013年8月23日;一张是收刘玉财现金三万元整,收款人是徐守庚,时间是2014年元月18日。我在我父亲刘玉财的捷达车的手抠内找到一部标有LTMOBILE商标的手机,手机号码是1594227****。刘玉财还有一部手机,号码是1305001****,这部手机是刘玉财被抓的当天被我拿走了。被告人刘玉财供述证明:1990年左右,徐守庚是矿山高中的食堂管理员,我们就是在那时候认识的。我们认识后一直接触到现在。我现在欠他二十多万元,具体欠他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楚了,但我每一次从他手里拿钱都打收条。我想不起来一共多少次,拿了多少钱,以我给徐守庚打的收条为准。因为我每次从徐守庚手里拿钱都当场打收条,收条上写明我收到的钱数和时间。第一次拿钱的时间我忘记了,最后一次是今年的“十一节”前拿了三千元,我只有这三千元没有打收条,因为徐守庚也没说让我打。我以前给徐守庚办成过事,徐守庚认为我有能力。几年前,徐守庚求我给他的孩子安排工作到地税局,我当时答应了。后来我从他手里拿钱的大部分是说给他孩子办工作的花销,另外还有小部分是管他借的。我分不开办事花多少钱和借多少钱,因为我不答应给他孩子办工作,他也不能借给我那么多钱。我没有能力给徐守庚的孩子办工作。因为我有外债,想拿他的钱还债,其余的打彩票,如果中大奖的话我就可以把欠的钱都还清了。因为钱我还不上,事情也办不了,所以我就告诉徐守庚,他孩子的工作我委托省委宣传部的李再新给办,他给我拿的钱我都交给李再新了,其实没有这个人。徐守庚相信我说的话。因为后来我从徐守庚手里拿钱后,用我的另一部尾号为“059”的有变声设置的电话给徐守庚打电话。在电话里我自称是李再新,他家孩子的事情正在办理中,他给刘玉财拿的钱收到了。所以徐守庚就相信了。后来我冒充李再新给徐守庚打过多次电话,目的就是没有钱还,往后拖时间。我冒充李再新打电话的手机就在我车里,你们可以找我儿子拿。你们给我出示的徐守庚提供的2013年6月3日、2013年9月5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5月15日共四张借据都是我亲笔写的。扣押清单记载:2014年10月30日,从刘哲处扣押一部LTmobile手机。借据六张记载:2010年6月12日,刘玉财借款八万元。2011年5月17日,刘玉财借徐守庚现金三万元。2012年9月27日,刘玉财借现金十三万元。2014年9月5日,刘玉财借款五千元。2014年7月1日,刘玉财借徐守庚借现金七万五千元。2014年5月15日,刘玉财借现金三万元。刘玉财书写材料记载:刘玉财给徐守庚办工作拿三十四万元(已打借据),如办不成,2013年6月5日如数偿还。收条二张证明:徐守庚收到刘玉财还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情况说明记载:刘玉财涉嫌诈骗一案中,刘玉财第四次笔录当中提到的李再新,经工作查明,李再新为刘玉财编造的姓名,刘玉财提供给被害人徐守庚的李再新的电话号码系刘玉财的另外一部带有变声功能的手机号码。案件来源记载:2014年10月25日9时,被害人徐守庚报案称:2011年6月份,其在鞍山市铁东区矿山宾馆门口被徐守庚以办工作的名义骗取人民币260000元。(二)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玉财以为胡友刚两个儿子办工作为名,先后在其租房处(位于鞍山市立山区奖工街东一号楼)和胡友刚的饭店内(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骗取胡友刚人民币13万元和13.2万元,共计人民币26.2万元。2014年7月28日9时许,被害人胡友刚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胡友刚及群众沈宏在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5栋楼下将刘玉财抓获并扭送至高新区公安分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友刚的陈述证明:2010年的时候,我跟我一个朋友郭庆安说我家儿子没有工作的事情,郭庆安说他认识一个叫刘玉财的男的,他能办工作。我记得应该是2010年10月份,郭庆安给我联系的刘玉财。在我儿子胡连川家楼下,我见到了刘玉财。当时刘玉财也在我儿子家的同一个楼内居住。我跟刘玉财说我儿子找工作的事情,刘玉财说他能办到交通稽查和盐业公司的工作。我问多久能办成,刘玉财说2、3个月。刘玉财说办工作得需要钱,我说需要多少钱,刘玉财说现在说不好,办办看吧。几天后,郭庆安将刘玉财领到我家在七岭子村的饭店,刘玉财说办两个孩子的工作需要26万元。我跟刘玉财说这钱我可以给你,但是你得给我打欠条,工作办不成你得把钱还我,刘玉财就答应了。当天我就交给刘玉财13万元,并多给他2000元跑道的钱。我给刘玉财现金,当时我钱不够跟我朋友沈宏借了11万元,沈宏给送到我家的,刘玉财给我打了132000元的欠条。刘玉财收到钱后就走了。过了2、3个月,我打电话问刘玉财我大儿子胡连川的工作怎么样了,刘玉财说已经差不多了,马上就可以上班。还问我二儿子的工作办不办,我说办。之后我和我妻子来恩秋、郭庆安一起到刘玉财租房的家去,刘玉财说工作已经差不多了,过些日子就可以上班了,二儿子的工作也能办,交完钱用不上20天就可以上班。我将13万元现金交给刘玉财。刘玉财又给我打的条,刘玉财让我回家听信。过了一个月,我问刘玉财怎么回事,刘玉财说快了,之后我就多次打电话,刘玉财就说快了。我要求刘玉财将办工作的手续拿回来,刘玉财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2月18日,我跟刘玉财在太平的悦来园宾馆见面,我要求刘玉财还钱,刘玉财还说办完了,我早就不相信刘玉财了,我就要求刘玉财重新写条。从2012年等到2014年,刘玉财也没有给我还钱,也没有给我办工作。2、被害人来恩秋的证言证明:大约是在2010年10月和11月之间,我家被一个叫刘玉财的人骗了。我家有两个儿子没有工作。刘玉财答应我家给我的孩子安排到盐业公司或是交通局的稽查,我和我爱人当时相信他了,但是到现在刘玉财也没有给我的孩子安排工作,所以我家知道是被他骗了。第一次是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在立山区曙光街的福莱特福对面的一处楼房见的面,是和我儿子胡连川住一个楼门,我儿子住11楼,他家住7楼,好像是办公的环境。当天在场的就是我们两口子和郭庆安及刘玉财。郭庆安引见我们认识以后,我们就问他能不能帮我家的孩子安排工作。刘玉财说他有关系,有一个盐业公司的名额,我们听后认为这个工作挺好,就求他帮忙。他说这个名额得用13万,我们当时就同意了。我们和他谈完后就回家张罗钱去了,郭庆安好像没走。当天下午,我和胡友刚回家筹齐13万元钱送到刘玉财的公司,交钱的时候还是我们四人在场。刘玉财拿到钱以后给我们打了一张收条,具体写的什么我忘了。我们将钱交给刘玉财后,他说3个月后就能保证我儿子上班。我们见面后1个月左右,刘玉财给胡友刚打电话说:他还有一个名额,问我家还办不办了。刘玉财说这份工作比前一份还好,市交通局的稽查,费用还是那么多,我爱人听完就动心了。我们想两个孩子能一起上班就静心了,所以就答应了。当时我们家里没有那么多钱,我找邻居沈宏借了11万后就给刘玉财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见面。刘玉财说了一个地方,让我们将钱送过去。但是在市内的什么地方见面的我现在忘了,我们夫妻是打车去的,刘玉财开车在道边等我们。我俩上车将借来的10多万元钱交给刘玉财后,说先欠2万,刘玉财要我们一次交清。这样,我们让刘玉财开车拉着我们回到我家开的金山酒家。我又借来2万元交给刘玉财。刘玉财说他给我家办事跑跑搭搭的,那些钱是办事儿的钱,我家应该给他点油钱。这样,我就又给他拿了2千元,刘玉财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后就走了。直到今天他也没有给我家孩子安排工作。3、证人郭庆安证言证明:我通过刘玉财给胡友刚儿子办过工作,但是现在没有办成,胡友刚给刘玉财先后两次拿了26万元钱。几年前,胡友刚跟我说他的两个儿子没有工作,让我帮忙找个工作。我就跟刘玉财说胡友刚给儿子找工作的事情,刘玉财说他有朋友能办。之后的一天,我就将胡友刚领到刘玉财在立山的公司。公司是在居民楼里,我介绍完之后,刘玉财和胡友刚谈工作的事情,胡友刚给刘玉财拿了13万元钱,之后我和胡友刚就走了。胡友刚两个儿子,跟我说给另外一个儿子的工作也办了,我又跟刘玉财说了,刘玉财也答应了。之后我将刘玉财领到胡友刚家在七岭子村的饭店,胡友刚跟刘玉财怎么谈的我就不知道了,事后我问胡友刚给刘玉财拿多少钱,胡友刚告诉我给刘玉财拿走13万元钱。谈完工作的事情后,刘玉财开车就将我带走了,之后胡友刚问我工作办怎么样了,我就给刘玉财打电话,刘玉财在电话里告诉我工作的事情已经办成了。我以为工作的事情真的办成了呢,后来胡友刚就没有再找我了。今年6、7月份的时候,胡友刚给我打电话说工作的事情没有办成,办工作的钱也没有返给他。我印象中第一次交钱是在立山,第二次是在七岭子村。4、证人沈宏证言证明: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来恩秋向我借过11万元,但是过1个多月就还我了,说是给孩子办工作用。具体找谁办,怎么办,什么单位的我都没问,她也没说。5、被告人刘玉财供述证明:我给姓胡的儿子办工作,从对方手里拿了26.2万元钱。我通过一个姓郭的朋友认识姓胡的,姓胡的想让儿子进公交公司出租车稽查队工作。我对姓郭的和姓胡的说我有能力给对方办工作,当时除了我们三个人还有老胡的媳妇。我当时就是说我能找人给他俩个孩子办到公交公司出租车稽查工作。但是姓郭的问我办一份工作需要多少钱?我说13万元钱左右,当天他们来找我的时候就带钱来的,事情谈好后,老胡夫妻就给我13万元。后来因为老胡的儿子没有大专毕业证,我要他家再给我拿了2千元办毕业证。过了一年左右,老郭和老胡一起来找我说老胡还有一个儿子也想到出租车稽查上班,问我能不能办?我说想上班就拿钱呗!这回还是我们四个人在我的公司谈的。我没有能力给老胡的孩子办工作,老胡孩子的毕业证我也一直没找人办,我收的那26.2万自己零花了,我收到钱后什么都没有做。我之前说错一个地方,我答应一个孩子办到公交公司出租车稽查工作,另一个办到盐业公司。借条一张记载:2012年12月8日,刘玉财从胡友刚手中借现金262000元。刘玉财自书材料记载:5月12日将胡连川、胡平的工作安排好,如办不成将本息如数还清。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4年7月28日9时许,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胡友刚报案称:2010年间,刘玉财先后两次以给其两个儿子办工作为名诈骗其人民币262000元。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胡友刚及群众沈宏在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5栋楼下将刘玉财抓获并扭送至高新区公安分局。(三)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刘金玲亲属办工作为由,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商业银行骗取其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刘金玲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金玲的陈述证明:我来报案,我被骗了。刘玉财说能帮我儿子潘宪龙办全额事业编工作。刘玉财说他认识副市长,副市长儿媳妇给办,刘玉财说他下乡时和副市长在一个青年点,关系非常好。平时唠嗑时刘玉财还总提政府的领导,好像他都认识。我是通过徐广波和吕华山认识刘玉财的。徐广波知道我在找人给我儿子办工作,2013年8月6日徐广波给我打电话说他正跟吕华山、刘玉财在一起吃饭,刘玉财说能办全额事业编,让我过去一趟。我去了,他们已经吃完了,正在灵山铁塔一个理发店门前坐着。徐广波、吕华山介绍我跟刘玉财认识,刘玉财说能办,他认识市里领导,指定没事,还说他以前给人办过,一个多月就上班了,现在三个月就能办成,需要20万元钱。我说先拿一半,刘玉财说不行,没有拿一半的。我跟徐广波说我不认识刘玉财,要是他跑了怎么办,徐广波说你不认识我么,我不能跑,我和吕华山给你担保。我决定办,我们四个人就到灵山商业银行,我把20万元钱一次转到刘玉财新办的卡里,之后就一直在等信。三个月也没办下来,我让徐广波和吕华山催刘玉财,刘玉财总是拖。2014年6、7月份,我发现立山的事业编已经招完了,我发现被骗了,我找刘玉财要钱,刘玉财还说能办就是不给我钱,后来我发现刘玉财被抓了,就来报案了。当时他说给我儿子办到立山办事处,全额事业编。2、证人徐广波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6日中午,我、吕华山和刘玉财在灵山一个小饭店吃饭,刘玉财说他和立山区委书记好,他下乡时和这个区委书记在一起,刘玉财能给办全额事业编的工作。我想起刘金玲正找人给她儿子办工作,我就把刘金玲叫来了,我介绍她们认识,刘玉财跟刘金玲说办到办事处得20万元钱,刘金玲说先给一半行不行,刘玉财说不行。我和吕华山给担保,刘玉财说2、3个月能办成,我们一起到灵山商业银行给刘玉财汇钱。后来这个工作也没办成。3、被告人刘玉财的供述证明:在我答应帮徐广波的亲属办工作那段时间,和徐广波一起做生意的刘金玲听说我有能力办工作,她通过徐广波和吕华山找我给她儿子办工作到立山办事处,全额事业编。我听后就答应了。我告诉她办这份工作要20万元钱。她答应了。通过徐广波和吕华山给我拿了20万元钱。刘金玲怕我办不了,我就在灵山的鞍山银行收钱的同时给她打了一张收条,徐广波和吕华山在收条上担保签字了。我没有能力办这个工作。4、借据一张证明:2013年8月6日,刘玉财收刘金玲人民币20万元。(四)2013年8月23日、28日,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徐广波亲属办理工作为由,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工商银行附近分两次骗取其人民币23万元。案发前,刘玉财返还徐广波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徐广波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广波的陈述证明:我来报案,被刘玉财骗了。2013年8月我和刘玉财唠嗑时,我提到我媳妇老舅家孩子杨阳退伍回来还没有工作,我问刘玉财能不能办到矿山去,他说能办,还说他哥是眼矿的副经理,他自己也是矿山的。过几天刘玉财到我家楼下,他拿了一个红头文件,是矿山招人的文件,说要是办赶紧拿钱,他找人给我办,他说拿16万元钱办正式的全民职工,带五险一金。我跟我媳妇老舅说了,他也同意。第二天即8月23日,我垫的钱,在灵山工商银行我把16万元钱交给刘玉财,刘玉财给我打条。过两天刘玉财来找我,我问他女孩能不能办工作,他说能,但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只有五险。我又问我妹妹办不办,她同意了,但是手里没钱,我给垫的7万元钱。8月28日,在灵山工商银行把钱给刘玉财的。后来我发现矿山招的那批人都上班了,给我办的都没办成,我找刘玉财,刘玉财说不用考试也能办成,还跟我说位置都安排好了,我一直催他,他总是拖,后来我知道他被抓了就来报案了。我一直追刘玉财要钱,说不办了,刘玉财还说自己能办,他实在拖不过去了还我10万元钱,还欠我13万元钱。2、被告人刘玉财的供述证明:2013年夏天,我通过我朋友吕华山认识了他的朋友徐广波,吕华山认为我的社会关系网挺宽,徐广波也相信。我们接触几次后,徐广波求我给他小舅子办工作到矿山,我答应了。我在网上打印了一份矿山公司招工简章给他看,他相信后,我告诉他办这个工作需要十多万元钱,具体多少我忘了。第二天徐广波在灵山一家工行门前将钱给我。我能办,但因为孩子学历浅所以没办,钱也没还徐广波,因为我平时花销挺大,钱被我花了。之后不长时间,他又找我给他妹妹办工作,也是到矿山公司,我答应后向他要了十来万元,后来这份工作也没办,也是因为学历浅。他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找我要钱,说不办了,我前后还他十多万,现在还欠他十一、二万,具体我说不清。3、借据一张证明:2013年8月23日,刘玉财收徐广波人民币16万元。2013年8月28日,刘玉财收徐广波7万元。(五)2014年3月间,被告人刘玉财以给被害人李佩兰亲属办工作为由,在铁东区三十五中学附近、立山区第三医院附近,分两次骗取其人民币1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佩兰的陈述证明:我和刘玉财以前就认识。2014年3月,刘玉财给我打电话问我孩子是否上班了,我说没有,他说矿山研究院招人,问我儿子是否愿意去,他说他能办这件事,我说那就办吧。他说找矿山公司的经理邵安林办,我通过人打听邵安林能办这件事,我就相信刘玉财了。后来将我儿子的简历、毕业证和14万元钱交给刘玉财。之后我多次问他办怎么样了,他每次都说快了,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6月,我儿子找到其他工作,我找刘玉财问我儿子工作的事,刘玉财还是说快了,我一直等他消息,后期就找不到他了。我给我儿子办工作是背着我丈夫办的,我知道刘玉财被抓后不敢报案,怕我丈夫知道出现意外,民警多次找我,我才到派出所来,我本意不想报案。我让刘玉财给我打过收条,但是现在找不到了。第一次给钱是在35中学北墙外的路上,在刘玉财车里给了7万,第二次是在立山区第三医院门口刘玉财车上又给7万元。刘玉财没有办成工作,也没有还给我钱。2、被告人刘玉财的供述证明:我通过朋友认识李兰,我们经常在一起唱歌,我因为外债欠太多,想拆东墙补西墙,就说能给人办工作到矿山公司,她相信了就说给他儿子的大姑姐的孩子办,我说每办一人需要六、七万元钱,她也同意。过几天分,她两次给我拿了12、3万元钱,一次在三院附近拿的,一次在深沟寺拿的。我根本就办不了工作,我从她手里拿钱就是为了还账,她事后找我要钱,我找各种理由推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财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玉财的辩护人提出的刘玉财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玉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李佩兰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玉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刘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害人徐守庚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胡友刚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刘金玲人民币二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徐广波人民币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李佩兰人民币十四万元。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一部LTmobile手机,作物证保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朱芳瑶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