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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旸人民陪审员  李文全人民陪审员  肖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蒲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