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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012号原告佟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