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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永清与韩平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清,韩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清。被执行人韩平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7)宝渭法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杨永清与韩平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杨永清与韩平会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办理房本挂失手续。现被执行人韩平会下落不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在报纸上登报挂失原房屋产权证,并解除银行的抵押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涉案房屋强制进行产权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韩平会所有的渭滨区创业路6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杨永清(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406260480)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杨永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