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无前科。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爱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纠集唐某安、孙某林(均已判决)并准备好三把水果刀去隆回县北山镇抢劫,三人乘车到隆回县北山乡卢家村岔路口附近,将两把水果刀藏在马路旁边的树丛中,随后三人赶到隆回县城吃完晚饭,刘某安排孙某林、唐某安回到藏水果刀的地方埋伏好,其本人则在县城寻找下手的目标。当时间9时许,刘某租被害人范某江的摩托车去北山乡卢家村,在到达孙某林和唐某安藏匿的地点后,刘某骗范某江停车并从公文包中拿出水果刀威逼范某江下车,唐某安与孙某林也冲了出来,两人也手拿水果刀,唐某安配合刘某用水果刀控制范某江,并威胁范某江拿出身上的财物,孙某林去发动摩托车,刘某与唐某安从范某江身上抢得一台索爱牌白色翻盖手机(型号为W55C)与一个黄褐色“意尔康”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及身份证一个),之后,刘某便驾驶范某江的摩托车载着唐某安、孙某林逃离了现场。经隆回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3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江的陈述;证人伍某伟、伍某和、伍某平、伍某、吕某的证言;同案人孙某林、唐某安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盗摩托车登记证及税务发票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另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的到案经过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案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刘志安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