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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706号罪犯王锋,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赵镇吴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1)礼刑初字00067号刑事判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咸刑终字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