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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金涛与潘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涛,潘中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高金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潘中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涛与被告潘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金涛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