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55号原告李某松。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现名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该局局长。原告李某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行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人民陪审员 李瑞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