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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鹏、潍坊正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鹏,潍坊正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李家经济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967-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潍坊正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李家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健民。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李家经济专业合作社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书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了债务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将本案判决确定的债权自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成为本案所执行债权的承受人,申请人据此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李家经济专业合作社为(2012)奎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