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从金香与于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从金香,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于丽娟,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丽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