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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艾力·阿和买提与被上诉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力·阿和买提,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民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力·阿和买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艾力·阿和买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被上诉人制作提供的格式合同,全部内容由汉字书写,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解释说明合同条款并作出重要提示,该合同的管辖权约定无效,应当将本案移送富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除涉及乙方、所购车型和价款等基本信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外,其余条款均由被上诉人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格式合同。《还款协议》中有关双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被上诉人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上诉人注意,上诉人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予以支持,认定《还款协议》上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由此,应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因兵团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时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案系城区内发生的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故不属于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富蕴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艾力·阿和买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秋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代理审判员  陈任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