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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杨某某,男。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某,男。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父子,201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突然晕倒,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脑梗死,言语不能,肢体不能动,不能完全表达意愿,神智时有时无。201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又出现病危,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等,出院后病情更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杨某系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