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867号原告朱平与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9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检察建议,要求中止本案执行分配方案。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8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平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