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峰。委托代理人:李信平,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旭霞,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陈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尚在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江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