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