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应亚科、夏仁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亚科,夏仁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大路78-18号。法定代表人:吴孟龙,该公司总经理。清算管理人: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为××。代表人:管宏斌,系清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亚科,职业不详。被告:夏仁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亚科、夏仁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