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立华与葛明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华,葛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华,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明海,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明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明海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