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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立华与葛明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华,葛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华,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明海,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明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明海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